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0元,郵購領標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寄新北市新店去力行路15號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資訊通信聯隊人事後勤科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自行評估郵遞時間。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1/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新店郵政10010號信箱,現場: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會客室投標箱)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上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投標報價單及標單明細。
5.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營業項目含有E603010、E701010、E599010等三項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餘翔如清單及投標須知。
6.切結書(投標時須檢附)。
上述項目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不合格標。
7.餘翔如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1.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至107年10月22日止;有異議者,期限至107年10月22日止。
2.本案預算尚未奉核,開標後將保留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