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7/12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將標的送達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藥商許可執照:
3.1(營業項目限:藥品販賣業者、藥品製造業者、醫療器材販賣業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3.2.藥事法第十四條所稱「藥商」為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3.3藥事法第二十七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本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不分段開標。(2)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規格審查表,並以下列說明提供規格文件審查:1.醫療器材許可證: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之主要部分或附件,皆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免辦理查驗登記者,請檢附證明。如於開標當日逾有效期限者,須另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同意展延公文(非展延申請) ;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若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之所有人與得標廠商不同時,另需檢附該許可證所有人之授權書。 2.醫療器材之中文仿單(凡依藥事法屬醫療器材者,不論屬本採購之主要部分或附件皆須檢附,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 驗登記者得免附):投標廠商得檢附與其補充中文仿單不足的原廠文件、型錄、說明書、使用維護手冊等原廠文件佐證 資料,建議於規格佐證資料以螢光筆標示註記符合規格表之「項次」,以縮短審查時間。3.投標文件涉及規格內容之 各種文件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下列優先次序適用之:(一)中文仿單。(二)原廠文件(原廠文件、型錄、說明書、使用維 護手冊等依序為適用優先順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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