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
(1)案內標的如未能於契約屆滿前完成次年度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2個月,預估金額為新臺幣516,035元,買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2)全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804,65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院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特定營業項目: 。
■廠商納稅證明。
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如報價清單(十八)備註1.投標廠商資格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同「投標須知」。
(2)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開業執照。
(3)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
(a.)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證明:執行醫事檢驗業務所需之人員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b.)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所有負責本代檢案之醫事檢驗師之執業執照及加入相關公會之證明書、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協會(CAP)品檢認證文件影本(有效期限內)。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