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內購財物勞務採購通用條款」辦理。
(2)得標廠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附表二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於簽約之次日起5日內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合格證明送交甲方代理人完成審查。
(3)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4)本案得由買方之督導人員不定期實施履約督導,履約督導之內容及目的為勤務員工作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任用之初須經衛生福利部指定合格之體檢醫院,體檢合格,任用期間,須每年接受一般勞工健檢且健合格。
二、具本國國籍,年滿20歲以上且經甲方安全查核或自行檢附良民證。
三、己方應於決標日起5日內繕造勤務員名冊,以利納入合約管理,內需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出生地、身份證字號、電話、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身份證影印本,以利甲方建檔存查,如甲方查核有紀錄不良者,乙方不得於案內派遣;另乙方須為其所有勤務員依法加保(依勞基法規範)及簽署保密切結書,並於簽約後始可派人至甲方服務。
四、前述資格須同時符合,並檢具證明文件,方得擔任勤務員工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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