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45個日曆天(含)內乙次將採購標的送達交貨地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冷凍空調業丙等(含)以上。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
4.出具經各縣市建局、廳頒發之證書影本,空氣調節、冰水主機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之事業;「冷凍空調業非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賣方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契約金額百分之三保證金,並得由履約保證金代之。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結束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2)案內品項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保固3年,期間若發現品質不符或裝備故障時,賣方應負責對正常使用下損壞之零件保固修復或無條件更換,不另計費,如造成買方損失亦由賣方負責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