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16-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16-8號
履約期限
105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國防部制定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同「投標須知」。
2.投標廠商應檢附開業執照、專業人員技能之證明、中央保險局指定醫事檢驗機構之證明、各縣市衛生局評鑑合格醫事檢驗機構證明文件及CAP或TAF品檢認證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第1次公開招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折扣率為底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已內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本案採不分段投標、開標、採折扣率報價、折扣率決標方式辦理,決標後,依廠商報價給付之金額百分比計列契約,並以預估需用金額為採購上限。
3.本案禁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4.如得標廠商為澎湖縣廠商,得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免徵營業稅,本案廠商之報價應含稅,惟如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之廠商報價最低且為得標廠商時,應扣除5%之營業稅後為簽約價格。
5.本案履約期限若無法於105年1月1日決標則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6.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或異議,應於期限內(自公告日起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送(寄)達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16之8號行政組收或電傳06-9211500請求釋疑。
7.餘注意事項請詳閱清單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8、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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