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標的如未能於契約屆滿前完成次年度招標訂約作業,得延長契約三個月,預估金額新台幣73萬7,100元,買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16-8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1/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16-8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國防部制定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同「投標須知」。
(2)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參標廠商需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文件之任一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條件辦理:若為甲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則須與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署共同投標協議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數量。
(3)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四、五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要求準則同(2)後段所述,則另需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許可之處理事業者,須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文件,其要求標準同(2)後段所述。
(4)前述(2)、(3)各款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決標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單價列計契約。
2.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訂定底價方式辦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已內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廠商報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得標商如為澎湖縣廠商,得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辦理免營業稅,故應扣除5%之營業稅後為簽約價格。
4.本案禁止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應於期限內(自公告日起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以書面送至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16-8號醫行組收或電傳06-9211500請求釋疑。
6.餘注意事項請詳閱清單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8、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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