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擬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187萬2,720元,於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如經評估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 現場投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本部藍天樓2樓會客室)。 2. 通信投標:臺北大直郵政126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餐廳伙食人力委託結算驗收證明單或相關單位出具完成履約之證明文件等,僅檢附契約為不合格)。
(四)餘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745,440元整(含稅)。
2.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
3.本案如有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供審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08年10月8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提出,等標期不足10日者,以10日計算(如最後1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以書面提出異議。受理機關:空軍保修指揮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8311、13,傳真:02-25328519,郭小姐)。
5.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6.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7.檢舉信箱: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餘詳如投標須知第57條聯絡資料。
8.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9.現場投標:投標廠商請於進入本部會客室時先行打印時間,以確定投標時間【如有打印時間相關問題,可逕洽會客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林小姐(聯絡電話02-25328311、02-25328313】。
10.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電話02-25328313、傳真02-25328519,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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