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空軍司令部藍天樓1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廠商報價總金額3%(小數點後之數值,以無條件進位至整數方式核算)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6/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藍天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大直郵政126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空調器安裝及測試合格之證明(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付款發票或其他可茲證明者等,前述任一證明文件含有裝備與器材名稱可供識別,若僅檢附契約者,則視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 7 日曆天內(含)依契約通用條款第 10 條規定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收據副本 1份逕送甲方辦理書面審查。
(2)第 1、2 批採購品項備妥於乙方工廠或存貨庫房(為本島地區)後,應於 7 日曆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報驗。
(3)乙方應於報驗時一併提供施工人員相關文件(如勞保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逕送甲方代理人書面審查,並於接獲甲方代理人書面審核通知後始可至各交貨地點辦理施工事宜。
(4)第 1 批(詳如清單附件 2):目視驗收合格後,乙方應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前將採購品項送至各甲方使用單位施工地點完成交貨、安裝、新設及性能測試。
(5)第 2 批(詳如清單附件 2):目視驗收合格後,乙方應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將採購品項送至各甲方使用單位施工地點完成交貨及項次 11 之拆除作業,並實施項次 3-7 安裝、新設及性能測試。
(6)乙方須配合甲方代理人要求,不定期提供各甲方使用單位執行進度書面資料。
2.投標時請於標封內檢附:
(1)以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明細)。
(2)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需填妥及用印)。
(3)清單(請於清單內填註分項報價,未檢附、未填註分項報價或各分項單價報價超過清單內各分項單價預算者,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定為不合格標。)
3.現場投標:請投標廠商於進入藍天樓2樓會客室時,先行拿取右側本部檔案夾內「廠商投標文件(現場投遞)二聯單」,並使用打印時鐘於該單「現場投遞時間」欄位上打印時間,以作為現場投遞標封時間之依據證明【如有打卡鐘使用上窒礙,可洽會客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鄭小姐(聯絡電話02-25328311、02-25328313)協處】,再續依檔案夾所附本部現場投標注意事項辦理。
4.廠商派員參加開標(會議)時,應配合機關量測體溫及填寫切結聲明書等防疫預防作為,並自備口罩於會議中全程配戴,自主管理人員健康情況,如經量測體溫超過標準(額溫37.5度、耳溫38度以上)或切結內容有異常情況,則禁止進入標場。
5.餘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電話:02-25328311、13,傳真:02-25328519,鄭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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