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31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
(一)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規定之不良紀錄。
(二)持有下列有效證照或變更申辦作業中之主管機關足資佐證之文件:符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除法另有規定或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有效佐證文件者外,僅須繳驗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其餘證照同意免繳驗。
1. 電氣技術顧問團體、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範圍需含花蓮縣)及甲級電氣承裝業廠商等廠商(資格均須符合各類共同投標廠商資格,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營業項目需符合本案工項)。
2.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3.設立或登記證明【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或設立(營業)登記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或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附加說明
一、郵遞投標方式: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投標者,請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註廠商統一編號以供機關查驗,並將投標文件等資料應於106年7月28日1700時前寄達花蓮郵政20-59號信箱。
二、現場投標:採現場投標者應於前述時限將投標文件送達花蓮縣新城鄉花師街37號(聯隊會客室窗口),另請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註廠商統一編號以供機關查驗。
三、非上述兩種投遞方式寄至機關相關處所,均判定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6年7月22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機關申請釋疑。
五、案件承辦人:簡名樞 聯繫電話:0933-994-78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