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本案主要工作內容為鑽探與測量等前置作業、道路穩固、供水管路修復及邊坡整治,藉由統包團隊執行詳細規劃設計,並配合現地現況實施改善。
二、本案完成後,預期能有效改善因排水不良導致道路崩塌之情況,穩固邊坡降低土石坍方之危安因素,提升人員用路安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本部藍天樓2樓會客室)。2.通信投標:臺北郵政37-126號信箱
履約期限
訂約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先期規劃作業...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應由丙級營造業,其餘成員應包含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土木、結構及水土保持等計師事務所等,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符合上開全部資格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之廠商或其受僱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之技師科別應涵蓋土木、結構及水土保持類別(可重複),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外,技師從業人員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 ,餘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業經修訂:本次招標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2.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2,467,000元整(含稅)。
3.本案如有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於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供審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06年8月14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提出,等標期不足10日者,以10日計算(如最後1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另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提出。受理機關:空軍保修指揮部:電話02-5328311、傳真02-5328519,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5.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7.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9.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餘詳如投標須知10.3聯絡資料。
8.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9.現場投標:投標廠商請於進入本部會客室時先行打印時間,以確定投標時間【如有打印時間相關問題,可逕洽會客換證人員或本案承辦人(聯絡電話02-25328311、02-25328313】。
10.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及投標須知等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空軍保修指揮部:電話02-25328311、傳真02-25328519、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87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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