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計畫編號
106-55310601750005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0/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單位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則符合需要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4.各(營造)業登記證。
5.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另須檢附下列文件供審查,未檢附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為不合格標: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投標須知附件6)。
2.廠商投標報價單(如招標單所附)。
二、廠商對投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106年8月9日前17時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疑義或不具名者不予受理。本中心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陸軍後勤訓練中心、電話:03-4692709、傳真:03-4693593)。
三、截止投標日、開標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辦理時(以桃園市政府正式宣布政府機關因故停止上班為準),逕行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投標、開標;若有特殊情形者,另行公告或通知投標廠商。
四、本案履約保證金之繳交,請依投標須知第8點規定辦理。
五、案內預算已公告,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或公告之底價,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本案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但我國廠商得報列外國產品或勞務(中國大陸除外)。
七、.郵遞:於投標截止日期前寄達平鎮山仔頂郵局第22號信箱(以落地郵戳為憑),投標廠商並得使用本招標文件所提供之「投標文件封面」郵寄。
八、專人:於投標截止日期前送達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2號會客室。
九、工程勘察聯絡方式(參照投標須知本文第四條):
1.工地現勘暨圖說聯絡人:劉柏陞少校(手機0982-032802)或李秉獻上尉(手機0985-052608)、民用電話:03-4693593、傳真:03-4693593。
2.現勘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ㄧ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
3.如欲前往現勘時,請於前1日上午前電話協調聯絡人排定現勘時程。
十、餘未盡事宜按清單(含附件)、規格、投標須知、契約通用條款及施工規範等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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