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軍花蓮總醫院行政大樓二樓專業教室(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163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醫療花蓮42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0/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163號(行政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設立登記證書文件。
3.屬自然人者:我國政府核發或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案標的為中藥品,投標廠商需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及具GMP合格中藥廠之證明文件。
四、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應提供曾經完成或目前承作區域醫院等級以上中藥局委託經營或中醫藥品採購合約影本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花蓮總醫院(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163號 電話03-8263421 傳真03-826137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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