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案內標的如未能於106年度底前完成107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三個月,買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三個月預算金額計新臺幣14萬7,08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3/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履約期限
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證明
3.可取得保養維護標的之系統與設備之證明(如:授權代理或經銷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2.投標廠商如採郵遞方式投標,投標文件應於104年12月8日下午17時前寄達411臺中太平宜欣郵局39號信箱,並得使用本招標文件所提供之「投標文件封面」郵寄。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4年12月8日前以書面向本院採購小組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93-0070,傳真:04-2392-3293,地址:411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8、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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