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擬增購案內品項(項次1至4),預估後續擴充期限至117年06月30日止,預估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73,65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紙本投標請親送或郵遞至臺中市東區振興路 178 號(會客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餘詳計畫清單(十八)備註7.交貨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4年06月22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07月01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3.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交運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各分項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各分項預估總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780,000元整)為採購上限。投標廠商報價單標價,請填寫各分項報價及全案總價。
4.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及總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包括香港及澳門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7.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8.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辧理。
9.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
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
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