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H14065P052 已決標公告

展示間及廠史館規劃設計服務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碩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80,000
原始預算
$ 28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代碼 3.5.10.10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車語菲
聯絡電話 (04)22112660#508356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第401廠
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聯絡人 車語菲
聯絡電話 (04)22112660#508356
傳真號碼 (04)2212382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04 17:00
開標時間 114/06/05 10:00
開標地點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本廠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投標: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新實營區);廠商親自投標: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本廠會客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90個日曆天內,餘詳採購計畫清單。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過去及目前履約實績證明文件及代表作品、有相關的專業認證或獎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4年5月31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4年6月8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423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廠商投標時應依評審須知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10份,「服務建議書doc或docx」及「簡報資料PTT」電子檔光碟1份(請勿使用USB隨身碟提供電子檔)。 4.本案免收押標金。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詳列評審標準內容;本案固定價格給付金額為新臺幣280,000元整。 (2)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80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決標對象,以最符合需要廠商1家,並洽最符合需要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以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3)各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不得列為最符合需要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合格分數時,則最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4)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符合需要廠商為得標廠商。 6.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7.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8.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辧理。 9.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5.10.100
聯絡人
車語菲
聯絡電話
(04)22112660#508356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第401廠
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聯絡人
車語菲
聯絡電話
(04)22112660#508356
傳真號碼
(04)2212382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5/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6/04 17:00
開標時間
114/06/05 10:00
開標地點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本廠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投標: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新實營區);廠商親自投標: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本廠會客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90個日曆天內,餘詳採購計畫清單。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過去及目前履約實績證明文件及代表作品、有相關的專業認證或獎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4年5月31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4年6月8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423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廠商投標時應依評審須知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10份,「服務建議書doc或docx」及「簡報資料PTT」電子檔光碟1份(請勿使用USB隨身碟提供電子檔)。 4.本案免收押標金。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詳列評審標準內容;本案固定價格給付金額為新臺幣280,000元整。 (2)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80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決標對象,以最符合需要廠商1家,並洽最符合需要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以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3)各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不得列為最符合需要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合格分數時,則最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4)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符合需要廠商為得標廠商。 6.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7.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8.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辧理。 9.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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