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H14012P507 已截止

114年資訊維護案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公告日:113/12/16 截止日:113/12/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準用最有利標
預算金額
$ 4,90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3/12/26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代碼 3.5.10.10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4610#65584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4610#655847
傳真號碼 (02)2785061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 1 年(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金額為新臺幣 4,900,00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6 17:00
開標時間 113/12/27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4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於每季實施驗收付款。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通過ISO或CNS 27001:2017(ISO/IEC 27001:2017以後之版本)認證,餘詳如投標須知第42點。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12月18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3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1)本案履約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4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於每季實施驗收付款。 (2)乙方應依履約能力審查表(附件4)檢附審查所需相關文件,於決標日次日起14個日曆天(含)內繳交審查,若未於期限內繳交上述資料,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3)契約期間各營區駐點人員之資格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MCP(Microsoft Certified Professional)、CCNA(或CCNP)、CSA(或ECIH)原廠認證網路架設、電腦硬體裝修丙級技術士以上等4項必要能力,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14個日曆天(含)內,提供駐點工程師及規劃代理人(2線工程師)之履歷資料(包含身分證影本各1份、公司勞保影本、原廠證照影本及安全查核名冊1份),經甲方代理審查通過並簽訂保密同意書(附件5)後,始可派駐於甲方代理提供維修服務;另安全查核未通過者及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人民,嚴禁參與維修服務,若未於期限內繳交上述人員資料,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4)履約期間乙方須同意甲方代理依國軍委外辦理資通系統服務資安管控指導要點(附件6)辦理,並於決標日次日起14個日曆天(含)內提供「國軍委外辦理資通系統服務資安管控指導要點」之附表三「國軍委外廠商資安自我查核項目表」。 8.交貨地點: (1)乙方須提供甲方代理各駐點工程師名冊(附件7),並配合甲方代理之上班時間至指定地點服務「2員常駐於甲方代理經緯營區(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及新實營區(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上午0800時前完成打(刷)卡,上班至1700時後始可打(刷)卡下班(以甲方代理打卡鐘為準),另 2員分別駐點於新力營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163巷96弄22號)及鎮海營區(高雄市左營區成功路1號),於上午0800時前完成打(刷)卡,上班1200時後始可打(刷)卡下班,或於下午1300 時前完成打(刷)卡上班至1700時後始可打(刷)卡下班,可視狀況作上、下午班及時段之彈性調整,每月半日上班總次數不少於當月工作天即可」,且甲方代理得因作業需求要求駐點人員於非上班時間進行維護(每個駐點區每月5次為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費用;另駐點人員依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管理要點須簽定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切結書、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申請單及安裝國軍民用智慧型手機(裝置)管控軟體(MDM)(附件 8),不得於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之照相、攝(錄)影、定位打卡、熱點分享(無線基地台)、藍芽傳輸等功能及禁止攜帶中國大陸品牌民用通信資訊器材、不得使用具照相(攝影)功能及可安裝SIM卡(含 eSIM)及大陸品牌等相關智慧型穿戴裝置、穿戴科技衍生之附屬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與民用通信資訊器材配對構聯等入營,如有未遵規定使用,致發生國防機密資訊洩密或資通安全違規遭查糾者,依清單備註 16.罰責計罰。 (2)駐點於經緯及新實營區之人員,於上班時間內,得視實際需求且經甲方代理同意後,赴經緯及新實營區辦理資訊設備維修作業,惟離開及到達時均須於維修申請單上簽名及註明時間,並由陪同之業管人員簽證(單趟交通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違者以遲到論,依清單備註16.罰則計罰)。 (3)若駐點工程師經甲方代理觀察無法勝任維護作業(無法於1個日曆天內完成硬體故障維修)或未依甲方代理標準作業程序執行維護作業,以致造成甲方代理違反國軍資安相關規定,甲方代理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駐點人員;若乙方駐點人員異動,須提供履歷資料(包含身分證影本、公司勞保影本、原廠證照影本及安全查核名冊1份),經甲方代理審查合格同意並簽訂保密切結書後,方可異動,否則自人員異動日起至甲方代理審查合格同意日止期間視同違約,以人員未到論,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4)為免影響甲方代理業務推展,乙方不得任意更換人員,倘因重大因素,經甲方代理同意更換,應提前5個日曆天通知甲方代理,並派遣遞補人員;如需更換駐點人員,請乙方派員訓練新任人員直至工作熟悉,並取得甲方代理同意,未提前通知甲方代理,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5)乙方應配合甲方代理辦理上級機關通報之資安警訊事件及資料回報;另依甲方代理對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5.10.100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4610#65584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27854610#655847
傳真號碼
(02)2785061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 1 年(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金額為新臺幣 4,900,000元,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26 17:00
開標時間
113/12/27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4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於每季實施驗收付款。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通過ISO或CNS 27001:2017(ISO/IEC 27001:2017以後之版本)認證,餘詳如投標須知第42點。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12月18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3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1)本案履約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4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於每季實施驗收付款。 (2)乙方應依履約能力審查表(附件4)檢附審查所需相關文件,於決標日次日起14個日曆天(含)內繳交審查,若未於期限內繳交上述資料,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3)契約期間各營區駐點人員之資格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MCP(Microsoft Certified Professional)、CCNA(或CCNP)、CSA(或ECIH)原廠認證網路架設、電腦硬體裝修丙級技術士以上等4項必要能力,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14個日曆天(含)內,提供駐點工程師及規劃代理人(2線工程師)之履歷資料(包含身分證影本各1份、公司勞保影本、原廠證照影本及安全查核名冊1份),經甲方代理審查通過並簽訂保密同意書(附件5)後,始可派駐於甲方代理提供維修服務;另安全查核未通過者及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人民,嚴禁參與維修服務,若未於期限內繳交上述人員資料,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4)履約期間乙方須同意甲方代理依國軍委外辦理資通系統服務資安管控指導要點(附件6)辦理,並於決標日次日起14個日曆天(含)內提供「國軍委外辦理資通系統服務資安管控指導要點」之附表三「國軍委外廠商資安自我查核項目表」。 8.交貨地點: (1)乙方須提供甲方代理各駐點工程師名冊(附件7),並配合甲方代理之上班時間至指定地點服務「2員常駐於甲方代理經緯營區(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及新實營區(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上午0800時前完成打(刷)卡,上班至1700時後始可打(刷)卡下班(以甲方代理打卡鐘為準),另 2員分別駐點於新力營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163巷96弄22號)及鎮海營區(高雄市左營區成功路1號),於上午0800時前完成打(刷)卡,上班1200時後始可打(刷)卡下班,或於下午1300 時前完成打(刷)卡上班至1700時後始可打(刷)卡下班,可視狀況作上、下午班及時段之彈性調整,每月半日上班總次數不少於當月工作天即可」,且甲方代理得因作業需求要求駐點人員於非上班時間進行維護(每個駐點區每月5次為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費用;另駐點人員依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管理要點須簽定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切結書、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申請單及安裝國軍民用智慧型手機(裝置)管控軟體(MDM)(附件 8),不得於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之照相、攝(錄)影、定位打卡、熱點分享(無線基地台)、藍芽傳輸等功能及禁止攜帶中國大陸品牌民用通信資訊器材、不得使用具照相(攝影)功能及可安裝SIM卡(含 eSIM)及大陸品牌等相關智慧型穿戴裝置、穿戴科技衍生之附屬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與民用通信資訊器材配對構聯等入營,如有未遵規定使用,致發生國防機密資訊洩密或資通安全違規遭查糾者,依清單備註 16.罰責計罰。 (2)駐點於經緯及新實營區之人員,於上班時間內,得視實際需求且經甲方代理同意後,赴經緯及新實營區辦理資訊設備維修作業,惟離開及到達時均須於維修申請單上簽名及註明時間,並由陪同之業管人員簽證(單趟交通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違者以遲到論,依清單備註16.罰則計罰)。 (3)若駐點工程師經甲方代理觀察無法勝任維護作業(無法於1個日曆天內完成硬體故障維修)或未依甲方代理標準作業程序執行維護作業,以致造成甲方代理違反國軍資安相關規定,甲方代理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駐點人員;若乙方駐點人員異動,須提供履歷資料(包含身分證影本、公司勞保影本、原廠證照影本及安全查核名冊1份),經甲方代理審查合格同意並簽訂保密切結書後,方可異動,否則自人員異動日起至甲方代理審查合格同意日止期間視同違約,以人員未到論,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4)為免影響甲方代理業務推展,乙方不得任意更換人員,倘因重大因素,經甲方代理同意更換,應提前5個日曆天通知甲方代理,並派遣遞補人員;如需更換駐點人員,請乙方派員訓練新任人員直至工作熟悉,並取得甲方代理同意,未提前通知甲方代理,依清單備註 16.罰則計罰。 (5)乙方應配合甲方代理辦理上級機關通報之資安警訊事件及資料回報;另依甲方代理對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75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