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2/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郵遞:臺中郵政90569號
履約期限
於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之次日起14個日曆天(含)內完成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廠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餘依清單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1.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外標封格式如投標須知附錄十八)。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間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 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5,247,725元整。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全案總價。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
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蹉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 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車;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團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10.本案禁止僱用下列人士:(A)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B)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黨尚未結案者。(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D)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E)涉及敵諜獲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 (調)查中者。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