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
|---|---|
| 機關代碼 | 3.5.10.100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建宇 |
| 聯絡電話 | (04)23604067#507344 |
| 機關代碼 | 3.5.10.100 |
| 單位名稱 | 第401廠 |
| 機關地址 |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
| 聯絡人 | 陳建宇 |
| 聯絡電話 | (04)23604067#507344 |
| 傳真號碼 | (04)2360285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12/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12/26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12/27 11:00 |
| 開標地點 |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應繳交投標標價3%押標金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0條第1項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廠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廠商應依履約能力審查表(附件7)檢附審查所需相關文件,供機關技術代表於開標時當場審查,餘詳如機關投標須知。 (4)廠商須提供與「國防部公文檔案管理系統」原開發廠商(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人:黃玉芳 聯絡電話:02-25984299轉375、091563180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簽署之「國防部公文檔案管理系統同意授權合作書」(附件7)。 餘詳機關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本案招標資料若有誤,均以投標須知為主,另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6年12月26日12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分機507344、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07005P010)、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附檔)。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4,680,000元整。 5.本案押標金:應繳交投標標價3%押標金。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投標須知附件三之報價單請填寫總價)。 7.本案廠商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惟螢幕、鍵盤、滑鼠及線材等無資安疑慮之產品除外(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8.本案禁止雇用下列人士: 1.大陸地區人士及非法外勞。 2.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3.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涉及敵諜或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調)查中者。 5.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9.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10.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0一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12/26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