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之期間為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5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 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 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案之履約保證金,得標商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以內繳交新臺幣85,000元,並不得以原案之履約保證金轉換或代之。;
2.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7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5/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採購管理科(開標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大樹郵局第50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財物採購,廠商依契約價金履約,無須訂定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3月26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4月4日前提出異議。
2. 本案為單價報價,預算單價為新臺幣85元整,特提醒欲參標廠商於投標報價單以「單價」報價,如以「總價」報價,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3.履約期限:(1)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之次日起算14個日曆天以內將採購標的併「品質保證書、建議保存期限、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格式詳附件1、2、3)」、產地證明文件「出廠證明及國產聲明書(原產地為臺灣)或進口報單」及氣體品質試驗報告各1份(供甲方得以反向查證方式驗證文件真實性),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2)依通知數量(各批通知數量以250~500公斤為原則;末批未達250公斤時,乙方仍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交貨,各批通知交貨間隔至少5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格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3)乙方各批交貨時,由乙方送至甲方(材處所)儲置處;配合甲方(材處所)完成鋼瓶更換安裝、空瓶回收及安全檢查作業。
(4)乙方須於第一次交貨時檢附安全資料表4份由甲方(材料處理所)審查,1份留查備案,1份辦理付款,1份交職安室備查,1份交由使用單位(材料處理所)留存,本案履約期間安全資料表如有更新必須主動更新。
(5)乙方如未提供上述文件,視同未完成交貨。
4.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5.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里興田路35號、電話:07-6562111轉758202,傳真:07-336123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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