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本次履約項目含有運送管制軍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算至115年12月15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公路法第34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營業執照。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12月17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4年1月2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5.交貨時間:
(1)乙方於簽約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以內提供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單影本1份(詳如通用條款第十條)、職業大貨車(含)以上之駕照影本1份、危險物品運輸人員訓練證明書(照)影本1份、作業人員名單1份(須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作業名單未列之人員或名單安全查核不合格者禁止至甲方履約,如履約期間需新增作業人員,應先期預劃於作業日前14個日曆天,將作業人員名冊送甲方審查;契約期間如上述文件因保險或乙方持有證書人員期限屆滿須延展期限、新增等資料變動情形,自甲方通知或乙方主動通知甲方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重新提供資料,供甲方審查,如屆時逾期提供或逾期達10個日曆天以上仍未繳交則依照採購計畫清單(十八)備註第16.罰則辦理逾期罰款或解約)。
(2)各批以甲方使用單位(物管所)書面(發文)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等方式通知時間、車輛數及履約數量,甲方最遲於出車日前2個日曆天以內 15:00時前預先通知乙方之指定日期當日完成運輸。
(3)如任務臨時變更日期,以甲方使用單位(物管所)書面(發文)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等方式通知時間、車輛數及履約數量,甲方最遲於出車日前2個日曆天以內 15:00 時前預先通知乙方之指定日期當日完成運輸。
(4)乙方須於各批完成指定地點交貨後,將解繳憑單於完成解繳日次日起5個日曆天以內送達甲方。
(5)如遇緊急需要(演習或臨時急需),乙方須依甲方指定時間地點到達裝載貨品,以利準時送達各解繳地點,逾期依附加條款第八、九條規定辦理。
(6)各批解繳憑單於完成解繳日次日起5個日曆天以內送達甲方(以甲方接獲日為實際交貨日)完成交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