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12184P173 已決標公告

112-113年營區營建混合物等3項委外清理(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億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869,725
原始預算
$ 5,895,750
底價金額
$ 3,869,725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代碼 3.5.10.100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第205廠
機關地址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傳真號碼 (07)333001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09 17:00
開標時間 112/08/10 10:30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口式契約採各批交貨方式辦理,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應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許可文件需含有廢棄物代碼R-0503、D-0599、C-0701) 2.投標廠商至少須具備上述二項許可資格之一項,另一項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並於投標時檢附相關文件: (1)投標廠商若單為清除機構,須提供與具有處理機構之分包廠商協議書或合作書(分包廠商需檢附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2)投標廠商若單為處理機構,須提供與具有清除機構之分包廠商協議書或合作書(分包廠商需檢附清除機構許可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2年8月5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2年8月14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以內,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提供「清除及處理環保契約書」(乙式兩份,乙方須先完成用印)及進廠清運人員名冊,供本廠辦理審查及安全人員查核,待人員審查合格後始可進廠,若逾期未提供,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 (2)清除及處理環保契約書、進廠清運人員名冊審查合格後,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至甲方指定場所完成清理(運) 、繳交「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及「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3)乙方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清運,清運期間由甲方派員監磅及監督清除過程,若甲方地磅無法使用時,則由甲方指定高雄地區具有合格地磅站過磅並由乙方出具該地磅合格證明相關文件(文件未檢附視同未完成交貨),乙方過磅期間全程須由甲方派員全程監督,另清除期間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3.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5.10.10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機關代碼
3.5.10.100
單位名稱
第205廠
機關地址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7)3346141#757817
傳真號碼
(07)3330010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8/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臺幣3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09 17:00
開標時間
112/08/10 10:30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口式契約採各批交貨方式辦理,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應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許可文件需含有廢棄物代碼R-0503、D-0599、C-0701) 2.投標廠商至少須具備上述二項許可資格之一項,另一項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並於投標時檢附相關文件: (1)投標廠商若單為清除機構,須提供與具有處理機構之分包廠商協議書或合作書(分包廠商需檢附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2)投標廠商若單為處理機構,須提供與具有清除機構之分包廠商協議書或合作書(分包廠商需檢附清除機構許可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2年8月5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2年8月14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簽約日次日起30個日曆天以內,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提供「清除及處理環保契約書」(乙式兩份,乙方須先完成用印)及進廠清運人員名冊,供本廠辦理審查及安全人員查核,待人員審查合格後始可進廠,若逾期未提供,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 (2)清除及處理環保契約書、進廠清運人員名冊審查合格後,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以內至甲方指定場所完成清理(運) 、繳交「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及「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3)乙方須依甲方通知契約總量內履行契約清運,清運期間由甲方派員監磅及監督清除過程,若甲方地磅無法使用時,則由甲方指定高雄地區具有合格地磅站過磅並由乙方出具該地磅合格證明相關文件(文件未檢附視同未完成交貨),乙方過磅期間全程須由甲方派員全程監督,另清除期間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3.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傳真:07-33300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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