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台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4/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26號信箱
履約期限
經甲方電話通知次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餘同投標須知(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須檢具相關履約能力資料如后: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及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603050)。具乙級以上(含)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或由同業公會出示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購領請至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2.通信函索標單請附72元回郵大信封乙只及標單工本費現金100元,請於信封註明函索案號及品名。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元正 。
收受報價或企劃書方式及地點
1.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26號信箱。
2.專人送達請送至: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3.投標文件請依投標須知說明填妥各項資料後於截標前寄達,以前鎮郵局落地郵戳為憑,逾時無效。
開標地點_2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其他
1.本公告如有誤刊,則以投標單為主。
2.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自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內(108年2月15日前),以書面或傳真向本廠申請釋疑,本廠自收受疑義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內,將以書面答覆申請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由本廠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3.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內,並不少於10日內提出,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08年2月25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另對決標過程有異議者,請於決標後15日內以書面或傳真向本廠申請釋疑。
4.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5.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資格文件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之登記資料併附投標。若仍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6.交貨時間:
(1)乙方須於決標次日起5個日曆天(含)繳交案內施工人員名冊2份及本國身份證影本乙份予甲方維護室水電所辦理安全查核,查核完成後始可施工。若逾期未繳交施工人員名冊,致衍生後續履約逾期罰者,乙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免計罰。
(2)原系統功能修復:乙方須依「作業期程表」項次10之排定執行時間內完成(原系統功能修復清單表另訂之期限除外),修復內容依「概況統計表」及「原系統功能修復清單表」表列各項目功能及設備檢修維護並交付甲方維護室水電所「試用報告單」、「編輯之佐證照片」等文件,不另通知。
(3)定期巡檢、維護保養:乙方須依「作業期程表」項次1、項次2、項次4、項次6之排定執行時間內完成(含缺失改善)並交付甲方維護室水電所「定期巡檢查驗表」、「定期維護保養檢點表」、「編輯之佐證照片」等文件,不另通知。
(4)緊急叫修服務:乙方接擭甲方維護室水電所或駐防單位開立之「緊急叫修服務紀錄表」通知時,應於通知次日起(第四地區2個日曆天內、金門地區3個日曆天內)至現場維修,並於通知次日起(第四地區10個日曆天內、金門地區14個日曆天內)完成修復,並交付甲方維護室水電所「試用報告單」、「編輯之佐證照片」等文件,逾期限者依逾期交貨計罰。
(5)教育訓練:乙方須依「作業期程表」項次3、項次7之排定執行時間內完成並交付甲方維護室水電所「定期教育訓練表」、「編輯之佐證照片」等文件,不另通知。
(6)防爆型偵測器校正:乙方須依「作業期程表」項次5之排定執行時間內完成並交付甲方維護室水電所「防爆型偵測器校驗紀錄表」、「編輯之佐證照片」等文件,不另通知。
(7)消防設備檢測及簽證:乙方須依「作業期程表」項次8之排定執行時間內完成交付甲方維護室水電所「消防安全監測系統查驗簽證表」、「編輯之佐證照片」,等文件,不另通知。
7.本案預算尚未奉核,本廠(以下簡稱甲方)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期限至108年6月30日,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屆保留期限未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若本案保留決標廠商於保留期間如遇停權情勢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予決標。
8.維護期程:
施工人員安全查核完成後,經甲方維護室水電所電話通知次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止。
維護範圍:
第四地區所屬東山、台南、旗山、萊子坑及左營等五處;金門地區所屬太武(安管中心)、南北、南陽及40庫房等四處之庫儲安全溫濕煙偵測系統維護﹝含螢幕切換系統﹞、不斷電設備、監測系統基本軟體、顯示設備、資料庫軟體、閃光警報器及連線介面、網路電話系統、工業級光纖交換集線器、資訊處理單元、人機顯示介面、本質安全防爆型偵(探)測器及清潔(含設備、箱體內外、基礎座及本案所屬拉線箱與周邊雜草…)等等【詳:概況統計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07-3330010、傳真:07-3346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