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生產服務基金-生產生製中心4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本次係第2次公告,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3月14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3年3月25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5945、傳真:(02)27857425。)
4.投標時請依清單及附件要求,檢附服務建議書乙式15份,決標後納入契約執行。
5.本案依下列期程交貨:
5.1「工作計畫書」:賣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60 日曆天內,提供買方「工作計畫書」1 式 3 份
5.1.1 計畫書內容依附件 「工作計畫書規劃說明暨審查表」之「項目」交買方使用單位完成審(調)查,賣方未依期限提供或經買方審(調)查內容不符或要求重新提交資料等情況(不列入驗收(檢驗)不合格總次數計算),導致賣方有逾期等情事,依清單 16.罰則辦理計罰。
5.1.2.經買方同意後始可辦理第 1 階段「備材檢驗」,「工作計畫書」即納入契約有效文件,賣方應按「工作計畫書」內容如期如質履約,買方亦得按「工作計畫書」內容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履約督導。
5.2 第 1 階段「備材檢驗」:賣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150 日曆天內完成備材(詳附件規格檢驗書第 7 項驗收檢驗項目),並通知買方實施備材檢驗。
5.3 第 2 階段「出廠檢驗及地基工程查驗」:賣方須於接獲買方第 1 階段「備材檢驗」合格通知次日起 180日曆天內完成地基工程及出廠檢驗,並於執行出廠檢驗前 14 日曆天(含)通知買方安排履約督導(詳附件規格檢驗書第 7 項驗收檢驗項目)。
5.4 第 3 階段「交貨安裝及功能測試」:賣方須於接獲買方第 2 階段「出廠檢驗及地基工程查驗」合格通知次日起 60 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安裝(含教育訓練),前述 60 日曆天扣除買方會驗作業時間。
5.5 賣方須於各階段交貨前 14 日曆天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買方,俾利安排交貨。
5.6 賣方須於交(退)貨時自備作業人員及載具,未備者致交貨作業有所延誤或造成交貨品項有所損傷,概由賣方自行負責。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