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項目: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民投票公報。
2.概算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3.後續擴充期間:至107年11月24日止。
4.有關公民投票公報後續擴充印製之紙類規格、投標廠商履約條件、印製流程及其他特定事項,皆比照前述公民投票公報之規定辦理為原則,若有變動需經雙方協調,作成紀錄,方可執行。
5.後續擴充之付款方式,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實做實算作為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光環路2段21號1樓閱覽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光環路2段2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11月12日前完成並依數量明細表送達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印刷、裝訂、出版、販售圖書等業務者)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以下2點均須符合(1.廠商具有高速捲筒輪轉機或同等印製能力,如曾完成與選舉公報類似之成品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2.具有印製對開雙色紅黑套印能力之機具,並提供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為考量公報分送之時效性,「印製廠商之廠房位在新北式或比鄰縣市境內為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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