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央造幣廠 |
|---|---|
| 機關代碼 | 3.47.2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王先生 |
| 聯絡電話 | (03) 3295174 #166 |
| 機關地址 | 333 桃園市 龜山區 振興路577號 |
| 傳真號碼 | (03) 320355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於決標次日起1年內,得提出增購600捲(編號1、2、3、4各150捲)內數量之標的物,得標廠商應於協議之交貨日期內繳交並依原得標價格售予本廠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 是否電子報價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5/09/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6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央造幣廠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5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5/09/20 10:00 |
| 開標時間 | 105/09/20 14:40 |
| 開標地點 |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本廠第一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標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 項目 : 分類 :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如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合法登記或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廠商 檢附文件:合法登記或設立之相關文件影本(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與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影本。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投標廠商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投標廠商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提作合法設立之相關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第1批:民國105年12月28日前繳交520捲。第2批:民國106年02月22日前繳交600捲。 1.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台幣50元。 2.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45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台幣50元),寄至本廠(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3.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1412、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履約期限:第1批:民國105年12月28日前繳交520捲。第2批:民國106年02月22日前繳交600捲。 1.親自領標:於本廠上班時間至採購組購領,標單費每份新台幣50元。 2.通訊領標:來函信封外須標明“索取標單”字樣、索取標案案號及標的名稱;內附貼足郵資45元之A4大小回郵信封及標單費(郵政匯票(抬頭:中央造幣廠)金額新台幣50元),寄至本廠(333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77號)採購組函購。 3.電子領標:請自行上網查詢依其方式繳納。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1412、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央造幣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
| 檢舉受理單位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本廠受理檢舉單位 | 中央造幣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3-3291412、檢舉電子郵件位址:ethics @mail.cmc.gov.tw。 【依據「行政程序法」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請敘具體內容並以真實姓名、聯絡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方予處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造幣廠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返回 ::: ::: 免費系統客服電話:0800-080-512 工程會電話:(02)87897500 政府電子採購網 版權所有 © 2021 系統客服傳真:02-33229691 工程會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歡迎本區第 383247825 位訪客(至098/12/31累計76003935人次) 緊急聯絡電話:(07)2280795 傳真:(02)87897554 聯絡我們 著作權聲明 無障礙聲明 安全保護聲明 個人隱私聲明 停機紀錄 支援瀏覽器版本為Edge,及Firefox及Chrome瀏覽器解析度1280 X 960 台灣時間為14點4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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