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央印製廠 |
|---|---|
| 機關代碼 | 3.47.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謝小姐 |
| 聯絡電話 | (02)22156789#341 |
| 機關地址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傳真號碼 | (02)2214262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預計金額 | 378,000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增購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78,000元整(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簽報核可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依實際需求數量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為由向機關求償。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11/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
| 截止投標 | 114/12/02 17:00 |
| 開標時間 | 114/12/03 09:30 |
| 開標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18,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央印製廠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中央印製廠 |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 115/02/27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算90個日曆天內(含)前交貨至本廠指定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A)。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電子投標廠商須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輸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四、 本案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以匯款繳納者須提供匯款收據聯或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得置於資格標封內遞送。 五、餘詳投標須知 (五十六、)。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或規格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一) 樣品:佰張紮票條2捲 【需符合規格,含紙管管心,每捲長度至少250公尺】。樣品不可記載投標廠商名稱或任何記號,投標樣品概不退還。 (二) 規格文件:規格標聲明書(附件B)及其附件: 1. 需提供本案規格「外觀及材質為PP合成紙之白色抗靜電紮鈔帶」、「交貨每捲長度500±2公尺」及「交貨包裝為5捲/箱」之出廠報告或書面保證。 2. 需提供規格附註第2點「於加熱黏著過程不會產生有毒氣體」之出廠報告或書面保證。 (三) 電子投標廠商之樣品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二、本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佰張紮票條900捲資格標(封)、佰張紮票條900捲規格標(封)及佰張紮票條900捲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央印製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4/12/02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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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央印製廠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