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中央印製廠 |
|---|---|
| 機關代碼 | 3.47.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賴小姐 |
| 聯絡電話 | (02)22171221#236 |
| 機關地址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傳真號碼 | (02)2217760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07/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13/08/01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08/02 10:30 |
| 開標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55,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中央印製廠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中央印製廠 |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 113/10/11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算10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安裝設定、測試及教育訓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當年度(或前年度)電信工程相關公會會員證(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3)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 須檢附附件A-1電話交換總機系統1門主要規格審查表及提供符合本規範書之規格或型錄或技術文件或審定或認證證明等, 項次一:證明文件:電話交換機之電信終端設備審定或認證證明影本。 項次二:電話交換總機:須註明廠牌、型號及原產地。 (一)交換機基本功能:1~14點 (二)中央處理控制介面:1~2點 (三)32路(含)以上來電顯示類比外線卡 (四)208路(含)以上類比內線卡 (五)48路(含)以上數位內線卡 (六)VOIP Trunk 16路(含)以上:1~3點 (七)16路(含)以上內建自動總機:1~2點 項次三:8鍵(含)以上功能鍵顯示型免持聽筒對講數位話機(與電話交換機同廠牌)須註明廠牌:(一)~(六) 項次四:32鍵(含)以上功能鍵顯示型免持聽筒對講數位話機(與電話交換機同廠牌)須註明廠牌:(一)~(六)】 未符本案規範,或未檢附主要規格審查表(附件A-1)或佐證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2.主要規格審查表之佐證文件請編列頁碼,並以螢光筆標示符合本廠主要規格審查表對應之項次,並請確實於主要規格審查表中註明對應之佐證文件及所在頁次(詳如附件A-1主要規格審查表), 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檢附主要規格審查表(附件A-1)或佐證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二) 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電話交換總機系統1門資格標(封)』、『電話交換總機系統1門規格標(封)』及『電話交換總機系統1門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三)「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餘詳招標文件。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中央印製廠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08/0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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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央印製廠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