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投標文件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B-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企劃書1式12份,製訂格式為A4尺寸(圖表得以A3對折列入),採雙面列印需註明頁次,內頁包含附件不逾30頁(不含封面、目錄及空白頁)(另請提供電子檔1份,檔案格式建議以.DOC、.DOCX、.XLS、.PDF檔為佳,儲存於光碟片,連同投標文件密封後一併送交)。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就本須知第四十三條所列標(封)文件內容裝封並於封套外部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文件裝封,包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企劃書1式12份等,將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箱)內密封,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履約期限:第一期履約期限:於112年10月31日(含)前完成廢氣採樣、定性及定量分析,並函送經本廠審閱後完成修正之計畫期中報告書。第二期履約期限:於113年1月31日(含)前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評估,並函送經本廠審閱後完成修正之計畫期末報告書。
(四)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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