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開標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本廠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中央印製廠供應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採樣檢驗日期應於核准有效期限內。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3)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D)。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間:
本廠通知次日起算60日曆天內完成檢測,並向本廠提送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書(1式5份),檢測報告書須於完成檢測次日起算30日曆天內交付本廠,俾提送審核機關。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本案若第1次開標投標廠商未達3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之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本案得標廠商須負責現場勞務操作,招標期間廠商請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請先行電洽以利安排時間。安康廠區勞安室:徐副組長02-22156789#302、安康廠區採購單位:顏先生02-22156789#26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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