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10樓事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1樓113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1樓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
(六)投標廠商之規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系統設備廠牌型號暨檢附型錄(或系統說明書)提報表。
(2)檢附與上款提報表內容有關廠牌與型號之型錄或系統功能說明書(正本或影本皆可),內容請以色筆標示。型錄或系統功能說明書並加蓋投標廠商公司大小章。
(七)投標廠商之價格審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可用郵購或親自領取,郵購者須自備回郵信封(A3尺寸)及郵資120元;親自領取者至本會10樓事務科索取。2.另本案招標文件提供電子領標,敬請多加利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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