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得標廠商依原履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時間為原契約履約期限加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止)。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市中華路512號(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市中華路512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廠商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
(3)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4)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為第二次公開招標,經簽奉核准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辦理。
2.履約地點:花蓮地區及機關所指定外縣市地區。
3.本採購案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廠商應自行詳閱招標文件內容。
4.本案所需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立法院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契約執行存續期間如因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或行政措施更改以致未能繼續辦理本項業務時,則依廠商實際服務期間核實付款。
5.本採購案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履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金額上限為預估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時間為原契約履約期限加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止)。
6.開標當天如遇天災(如颱風、水災等,依上級機關發佈停止上班為準),順延於本分署次一上班日開標。
7.餘詳如招標文件。
特別注意事項
(1)本案資料請密封郵遞寄出,並於106年12月11日17時00分整截止收件前,寄達970花蓮市中華路512號;或親自送達本分署收發室簽收為準,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標封寄達時間,逾時無效。
(2)投標文件外標封應載明採購案號、採購名稱、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全銜、廠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3)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內容,並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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