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採購預算金額10%,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整,擴充期間3個月,並得視預算金額或屆契約期限需求辦理後續擴充,惟以採購金額用罄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規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說明」及「投標廠商規格審查說明」,另投標廠商倉庫所在地須位於同投標標的內(如臺中地區:臺中市全區)。
廠商資格摘要: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列印廠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惟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糧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具有經營糧食業務經驗之證明影本。
具擔保能力之證明文件-財產擔保清單及連帶保證人清冊。
經農糧署認可之米穀檢驗人員證明影本。
具有執行農糧資訊網路系統之設備及能力證明或切結書。
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提供作為公糧倉庫使用明細表、倉庫區交通位置及建物配置平面圖、倉庫照片及使用執照影本。
廠商提供作為公糧品管與加工機具、設備明細表;主要機具如烘乾機、礱穀機、精米機及色彩選別機等應檢附原廠證明、採購契約或租賃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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