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十五號三樓
聯絡電話
(02)23516633#5842/5879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2樓第2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十五號1樓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 年12 月1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經政府核准在案,且未在停業期間之本國公司、學術機構、學校、財團法人、事務所或公、協、學會團體,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項目。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含公私立大專院校)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等,廠商提供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逕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參與投標。
2.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納稅證明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問,請電話聯絡本局黃小姐,聯絡電話:02-33935842。
(二)經評審為最符合需要廠商應依議價結果將企劃書內容—包括執行機關與執行人、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及預算等部分,重新登錄計畫說明書,由本局請購單位認可後,將該計畫說明書做為契約書附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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