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0,000,000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配合桃園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興建完成後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規劃設計滿足市民居住生活及工作等需求,兼顧居住品質、生活便利。
2.引進對鄰里芳鄰有益及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包含日常購物、社會福利服務等空間,結合生活、生產機能,追求鄰里芳鄰、桃園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三方之共好局面。
3.由專案管理廠商以優質的專業服務,協助本會統合空間需求、設計及工程管理介面,督導本案建築設計及營造廠商,務必使本案興建工程如期如質完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石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段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乙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及建築師事務所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5家為上限。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統包廠商於決標次日起【768日】內竣工 ;但不含外審(都市設計審議及高速鐵路禁限建範圍開挖施工影響管制)之行政作業程序時間 。
二、投標廠商為本工程所設計提供之各式型態創意 例如:系統工法、 允建容積超90%±2%以上,規劃容積達到4,130㎡以上,且總營建樓地板(地上、地下樓地板面積及陽台、屋突面積)達到8,018㎡以上、無障礙住宅標章 、 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建物施工管理生產履歷…等,有助提昇本工程之效益及承諾回饋機關之具體實現等。
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具有工程相當經驗或實績:
1.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國內、外建築工程,各該實績單次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1億3,265萬616元),或各該實績累計契約工程金額達預算金額(3億3,162萬6,540元)以上。
2.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下列擇一: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業主)、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技術服務契約服務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3.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若屬承攬民間實績者,相關證明文件(如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應經當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無相關實績亦請說明。
(二)具有相當財力: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3,316萬2,654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內財務報告及其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2,763萬5,545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 投標者,不在此限。
4.共同投標者得就其部分可合併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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