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辦法及繳押標金之規定,依照本管理處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暨本管理處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二、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
(一)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票據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為受款人。
(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管理處押標金專戶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33-005-54660-1,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管理處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四)以銀行之擔保信用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
三、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至郵局本管理處專用信箱(新興郵局第140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管理處13樓工務組。
四、上開招標案不採行協商措施。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管理處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六、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七、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本管理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九、投標時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規定相關證明文件。
十、最低標廠商以上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須辦理比價、減價,廠商未派負責人(或)授權人到場,機關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各合格廠商規定時間內再次到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仍未在通知時間內到場,機關依據政府採購第六十條視同廠商放棄。
十一、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110年1月7日17時00分。
十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投標須知第三十九條。
十三、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 -0304,地址:100212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7-007,傳真:02-2918-8888,地址: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四)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五)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地址:801612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輔導室,電話:07-5590284、07-5591234,地址:813307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332號,新興郵局第00448號信箱。
十四、本案如因故「流標」者,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十五、本案若有剩餘土石方由本管理處折價售予得標廠商,該部分以固定單價計價,不隨標比調整,該款項得標廠商並須於本工程結算前繳納予本管理處。
十六、本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完成,科目暫編為土地改良物修護費(灌溉股),擬俟預算通過後配合調整。
十七、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一項第二款,等標期為11天。
十八、於訂約日起至預算通過前已完成工作單經驗收合格之工作費用,俟預算通過後始得計價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