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6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石門管理處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段68號(六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段68號(一樓總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核發之乙級或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之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它
1.繳退押標金注意事項:本件採購無需繳交押標金。
2.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會。
3.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本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4.招標文件如無法裝入本會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5.廠商如對各該項工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2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30分鐘內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連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連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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