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場得視廠商履約狀況是否良好,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期間為擴充1年(自108年1月1日~108年12月31),擴充金額為原契約金額100%,惟非經機關同意及依採購法辦理議價,廠商不得繼續履約。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案件,依採購法第19條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訂有底價,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埔心中興路324號
開標地點
本場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326桃園市楊梅區埔心中興路32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埔心中興路324號(本場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7.01.01至107.12.31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或登記許可証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需包含A102農事服務業(赴客戶現場作業)或A101030特用作物栽培業。;信用證明﹝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徽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實際具有承作或供應採茶、茶樹剪枝修邊、茶樹中耕及施肥等茶園勞務工作之能力。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人力之說明或証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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