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嘉義文化路郵局第299號信箱(掛號或快捷郵遞)、(2)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1樓投標箱(於機關上班上班時間專人送達)。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合法登記並領有有效證件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依法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2. 本案計畫主持人1 人,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並提出實際執行證明文件,含契約書或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採購機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 條第1 項第1 款:具開業建築師資格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並提出實際執行證明文件,含契約書或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採購機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2)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 條:於本辦法101 年6 月18 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主持人名冊),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 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9 條及第10 條規定之限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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