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或以掛號寄達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收發室收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工作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30日曆天內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本採購投標廠商為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均可。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5.押標金憑證。
6.切結書1。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二)特定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影本。
(2).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3).工地負責人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1切結書)。
2.日式建築「泥作」、「瓦作」、「大木作」、「小(細)木作」等4類傳統匠師:
(1).應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傳統匠師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2~4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赴現場勘查,以合理評估標價。廠商施工期間聲響較大之工項應配合於8點至11點30分及13點30分點至17點間施工,減少影響鄰近居民。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
2.本案決標金額,依標比調整預算表各項單價。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10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辦理。本案在開標時間後如需辦理比減價作業,將於比減價作業時停止廠商入場。廠商到場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身分,如非負責人,應檢附「授權書」乙份,如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身分、未檢附授權書或委託書內容填不清者,亦視同放棄。
4.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之電子憑證序號紙本應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並杜爭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招標及投標作業時PCCES使用注意事項:
1.機關於招標文件中,附具PCCES系統所產生之 *.xml或*.xls格式空白標單之電子檔,投標廠商可擇一使用。
2.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3.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
(1).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2).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4.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有所變更或補充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更換電子檔,並要求投標廠商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5.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6.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7.決標後,招標機關應確實取得與投標列印文件內容相同之電子檔後,始得與該廠商簽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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