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貨運業、租賃業(建築機械、挖土機等)、營造業、土木工程、起重工程業、伐木業、土石採取業、廢棄物清理業等。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5)投標標價清單(需填妥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如標價清單空白而僅核章無效)。
附加說明
(一)漂流木打撈集運作業,打撈地點為屬花蓮林區管理處萬榮工作站及玉里工作站轄區內之國有林區域內、水庫、花蓮縣國有林事業區外壽豐溪(不含)以南之中央管河川、機關指定之區域(機關得應緊急狀況實際需求要求廠商辦理其他區域,並以合約單價辦理,其中具標售價值及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應以分車載運方式,具標售價值漂流木集運至萬榮、玉里工作站存放;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載運至機關指定場所(勿夾帶砂子、石頭等非林木),是否具標售價值均由機關人員判定。
(二) 颱風災害發生廠商接獲花蓮林區管理處通知後,須會同本處人員至現場估算當次所需之工作量,依「派工指示單」辦理,並於本處指定時間內調集機具及派員至現場進行漂流木集運工作(機關為有效提升漂流木清運效率,得要求廠商先行調度機具至現場待命)。因屬緊急集運,每次集運工作工期以不超過7日(含)為限(除有不可抗力因素經報准後除外),且每執行單一區域所需工作由本處與廠商於尚未開工前就個案協議之(約束當次單一區域作業時間及機具數量)。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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