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履約期限
111/01/01-112/12/31,計24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之公司行號或法人(營業登記細類定義及內容需具小客車租賃業),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標的物型錄。
(4)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次採購標的物(車輛)因長期在山區行駛,其故障率及損耗較一般車輛高,為維護本處用車人安全,其維修保養應到各車廠原廠進行,廠商應仔細評估並閱讀「花蓮林區管理處111-112年度保安林檢定、林野巡護、林政案件查緝、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等綜合業務車輛租賃規範及廠商配合事項招標規範」後再審慎投標。
2.本案請以政府電子採購網購買之招標文件投標。
3.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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