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因視治山防災及維護工程等需要,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按本合約項目單價及條件,辦理後續擴充,其擴充期間以原契約訂立之履約期限(109年12月15日)止,金額上限為原契約執行上限金額2,070,000元整之50%(即為原契約上限2,070,000+後續擴充1,035,000=3,105,000元整),工程單價用原契約單價,如預算金額不敷支應,廠商同意俟機關完成預算申請程序後支付。增購方式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另辦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以上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附加說明
(1)工程履約地點:本處轄內各治山防災設施維護及緊急搶修(花蓮縣),詳本契約第2條第(三)項。
(2)本採購案係屬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單價訂約採總價最低決標,訂約時預估數量表不納入合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3)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A.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台幣2,070,000元整)即契約之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
B.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函)單,通知廠商履約,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至最後履約期限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C.各次分案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訂約時詳細表之原標單預估數量不納入合約。
(5)本案各施工規範、品質管理文件請上林務局工程處理程序資訊網(http://www.tndg.com.tw/tndg3/ul/www/index.asp)詳閱,合約以目錄取代紙本列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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