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約50%。(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25萬元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約為新台幣160萬元整;採購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485萬元整)。
2.後續擴充期間以民國109年12月10日為最後履約期限日或是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乙方即依規定辦理竣工;擴充增購工程單價用原契約單價,如預算金額不敷支應,廠商應俟機關完成預算申請程序後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1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附加說明
(1)本契約為單價及預估數量決標,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250,000元整。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總價新台幣3,250,000元整,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10日以前全部完工,兩者無論何者先至或甲方通知竣工,乙方即依規定辦理竣工;契約標的需分期分案施工,每分期案件工作之開工及作業期限,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乙方不得異議。
(2)本採購案係屬訂期預約式工程(開口合約),單價及預估數量總價之最低決標,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250,000元整;招標公告之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3,250,000元整即本契約(開口合約)執行之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標)價而變更。
(3)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機關因視林道維護及緊急搶修工程等需要,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按本契約項目單價及條件,並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期間以民國109年12月10日為最後履約期限日或是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乙方即依規定辦理竣工;擴充增購工程項目單價用原契約項目單價,如預算金額不敷支應,廠商應俟機關完成預算申請程序後支付。增購方式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另辦議價。
(4)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限50%。(本案為單價及預估數量總價之最低決標,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250,000元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約為新台幣1,600,000元整,採購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4,850,000元整)。
(5)本採購案係屬訂期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採總價之最低決標,訂約時預估數量表納入合約,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6)工程履約地點:本處萬榮工作站轄區各林道1.西林林道(萬榮鄉西林村)、2.萬榮林道(萬榮鄉明利村)、3.光復林道(光復鄉大馬村)。另依機關業務需求經指示通知後,廠商應配合跨區維護施作下列林道1.瑞穗林道(瑞穗鄉紅葉村) 、2.中平林道(卓溪鄉中平村) 、3.長良林道(卓溪鄉長良里) 、4.本處轄內各林道及各附屬支線等。
(7)獲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建工程獎之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一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參加工程招標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50%。
(8)施工前及施工中施工廠商應訂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9)施工廠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10)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施工程人員施工時之參考依據。
(11)乙方於施工中如有誤伐、擅伐林產物時,其傷害、誤伐之林產物應照規定賠償,如屬作業中因無法避免之原因事先申請有案致傷害林產物時,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亦應依規定賠償。
(12)乙方於作業中無法避免需傷害林木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核准後始准砍伐否則依擅伐論處。
(13)乙方於作業中挖出埋沒材應報知甲方並依甲方指定地點堆放後由所轄工作站依規定處理。
(14)工程施工期間發現突發性不可避免障礙木及傷害木由乙方工地負責人員會同監工、巡視人員報請工作站依規定處理。上項障礙木尚未由甲方運出前應由承包商負責保管於現場,如有遺失應負責依規定賠償。
(15)工程施工廠商選任及監督受僱人,應切實注意督導受僱人正當執行職務。廠商及其受僱人在進入森林區執行職務期間,不得發生侵害獵補採集生物情事,亦不得盜採、盜伐林產物及濫墾林地,違者依法處罰並送辦。
(16)本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廢棄土,棄土地點為縣府公共造產棄土場、土場地熱支線棄土場及甲方指定地點,承包商執行本工程所有土方除上開地點外不得隨意棄置,若有違者依規定逕行處分。
(17)本工程施工汰換、更新所產生之廢棄物,由乙方清運處裡。
(18)本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採用「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
(19)廠商標價如超過預算者視為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示建議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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