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育樂課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以統包最有利標評選辦理,設計及施工廠商於準備服務建議書文件即已投注心力於規劃設計上,施工廠商對於設計方案及施工方式較易提前掌握,廠商可提前佈署相關人力材料機具整備計畫。設計及施工同為契約合作團隊,施工爭議較最低標辦理方式少,機關易於工程管控。且廠商對於施工成本、施工人力材料機具調配、施工計畫及方式、風險管理及整體工期管控,皆較最低標容易掌握,可確保順利履約及獲取較佳之工程品質控制,施工期間亦可減少施工履約爭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屏東林區管理處四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屏東林區管理處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第1階段600日曆天,第2階段700日曆天。(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以兼具施工及設計經驗之廠商為主體:廠商具備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與本採購案相關之設計與施工技能及服務經驗。
2.以施工與設計廠商結合之共同投標廠商為主體:
(1)設計廠商(第一成員)應具備與本採購案相關之建築師、專業技師之服務經驗。
(2)施工廠商(第二成員)為依法登記開業之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
3.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承造人為營造業。本案之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必須包含依法得執行本案之乙等綜合營造業,團隊未包含依法得執行業務之建築師時,不予決標於該廠商。
4.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家數詳本須知第18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補充:
履約期限:第一階段600個日曆天,第二階段700個日曆天。(不含審查、請照期間;各階段履約詳如契約第七條)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