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嘉義郵政第145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嘉義林區管理處收發室投標櫃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次日起210日曆天內完成(詳如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檢附與招標標的有關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影本。
(2)建築師證書影本。
(3)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學術機構:
(1)該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2)當年度學術機構聘書影本。
3.法人或團體: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該法人或團體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4.營造業廠商
(1)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需具有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經驗或實績者。
1.決標方式 : 本案評選採序位法,評選序位第一且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經機關首長同意後為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2: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5.其他業類:
(1)依法令得提供本採購服務之廠商,請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依法令得提供專門知識服務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等。
(二)計畫執行/協同主持人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 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
(3)需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者。
(4)具有執行林業文化、歷史建築、生態保育相關影片拍攝實績至少2件以上者。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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