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按原得標標價及契約條件,保留
擴充增加僱用2個月(金額107萬元)之增購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或設立登記項
目須包含人力派遣或其他相關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請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
」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聲明書及其它(如履約能力切結書)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廠商之報價僅就「管理費用」報價(包括廠商管理費、風險、利潤
及其他支出等)並請謹慎評估成本,詳如投標標價清單。
(二)如本處107年度預算經費撥付不足支付招標文件所定人數或業務縮減(增加)時在採購金額內,本處於履約期間得增減僱用人數或變更工種名稱或工作地點,廠商應無條件配合辦理並依實際派遣人數請款費用(含工資、管理費用亦隨之調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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