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得視需要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擴充12個月(至113年2月29日止),擴充金額在新臺幣2,415,965元以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洽本處秘書室購領。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19號(本處第二行政辦公大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承攬廠商依合約履行義務收取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廠商。本採購並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人力之說明等。
2.合格設立或登記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用不再採用作為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須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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