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增購,增購金額為600,000元以內,增購項目:整地、補(間)植及刈草等工作(含附帶設施),增購期限至107年10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貳佰元整,即日起至105年11月10日上午8時30分止,於上班時間至本處秘書室購取
開標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本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本處政風室)或郵遞臺中市豐原郵政第七五二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需為向政府辦理登記有案之種苗業(A101011)、特用作物栽培業(A101020)、農作物栽培業(A101030)、花卉栽培業(A101050)、作物栽培服務業(A102050)、園藝服務業(A102080)、造林業(A201010)、特殊林木經營業(A201030)、庭園、景觀工程事業營造業(E103091)之行業,並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該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同一發票購票正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附加說明
(一)承包地區如在山地管制區者,投標人應自備入山證。
(二)廠商負責人須常駐現場接受機關指派之監工人員於工作期間監督與技術指導,如廠商負責人無法常駐現場者,應指派現場代理人1人,並應常駐現場負責各項工作執行,如指派現場主任或代表人且未常駐現場,其現場各項工作未依契約規定辦理者,以機關現場監工簽報為履約依據。
(三)廠商承包本工作所需工具、紙張、交通、稅捐、用人費、利潤、勞工安全衛生及保險等費用均已包括於決標總價內。
(四)開標前林務局對本工作招標如有變更或其他事項,另行公告之。
(五)投標人請準時至開標地點參加開標,未參加開標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益。
(六)投標文件應包括合格有效之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請放入價格封內密封後,再放入大標封)
2.押標金票據。
3.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
4.廠商納稅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查詢押標金同意書。
(上述2-6項文件請放入資格封內密封後,再放入大標封)
請檢視大標封內應有價格封及資格封兩個標封且密封之。
上述4.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及5.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得用影印本。
(七)得標之同一標號有造林預定案若干號碼者,應合併訂一合約書,不以各別號碼分訂之,其中部分號碼作業先完成並交地者,其履約保證金亦不比例退還。
(八)現場勘查日期訂於105年11月8日上午9時至梨山工作站(地址:臺中市平區梨山村中正路109號)前集合,由工作站派員引導現場說明,業商如不能或不願在指定時間前往者,可自行前往現場勘查。請有意願前往現勘之廠商於現勘時間前3上班日事先電詢工作站(04-25989208廖學儀先生),以避免臨時通知造成往返不便。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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