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3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準備營運日期以機關函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國內依法令得提供本案承攬業務相關人力勞務服務工作之公司行號、機構、團體或能提供採購標的勞務之廠商,無不良記錄者。
(二)證明文件:
1、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事業主管機關綱站之資料代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公開於網站之資料代之。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廠商所提供之履約人員男女不拘,駕駛人員應具本國汽機車駕駛執照,身心健康,體格健壯,五年內無酒駕紀錄,無不良嗜好,能勝任台車駕駛及協助保養維護工作,符合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男性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持有證明文件者。
2.廠商得標後須提供所雇用員工之相關證明文件(含投保證明、汽機車駕照、體格檢查表(需含尿液檢查)),並通過教育訓練合格後晉用,履約人員不適任時,本處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履約人員。
3.廠商應落實督導責任,確實管理現場工作人員出勤、差假及代理制度,每週應辦理現場督勤工作1次以上,每月至少4次以上,督導時應繕寫督導紀錄(如附廠商督導紀錄表),紀錄當日出勤人員及辦理工作項目等工作情形,並於翌月辦理核銷時,一併檢附以供查驗,若未確實辦理督導,按次罰款1,000元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